申请人:万某甲等9人。
复议代表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3月7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8年第2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4057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同意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将铜山街道办事处葛楼村、桥上村、望城村,何桥镇何桥村,柳泉镇柳泉村,刘集镇田园村,大彭镇程庄村,黄集镇黄东村,茅村镇龙庄村、茅村村,张集镇孟庄村,汉王镇汉王村等34.613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7〕1021号文件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地块十涉及征收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2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为张集镇孟庄村村民,其使用土地均不在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范围内。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征地红线范围及申请人承包地位置的图件及情况说明;
3.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使用土地均不在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8]4057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