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镇江市司法局律师投诉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马建生

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1年4月7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称:本人投诉史甲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多个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投诉的事实成立,而被申请人仅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鉴定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为由,对合法的相关重要的录音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认定为由,即否定了一切存在的事实。申请人表示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程序合法。2020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转办的申请人不服镇江市律师协会“镇律惩字(2020)第19号”《投诉答复书》的《复查申请书》投诉信函后,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并于2021年1月21日现场送达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不服镇江市律师协会“镇律惩字(2020)第19号”《投诉答复书》的《复查申请书》投诉信函后,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取了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卷宗,对王某和史甲律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外,还查阅了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了解了有关情况;赴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区分局谷阳派出所调取了该所2019年12月6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王某以史甲名义委托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某所提供检材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检材均存在亲子关系。史甲否认了其委托王某代为进行亲子鉴定,且对鉴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此外,王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尚无法认定,公安机关接处警询问笔录亦不能证明史甲存在王某投诉的违反公序良俗,存在非婚生子的事实。史甲于2018年8月、2020年4月两次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王某向法院主张的史甲存在出轨行为并未得到法院的司法确认。另外,根据史甲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2018年至2021年,史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子史乙人民币52万余元,此外史甲还有给付的现金及银行卡透支还款等,用于家庭生活费、房租、就医和车贷还款等。王某所反映的关于被投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承担抚养婚生子义务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史甲私自动用家庭备用金为相关人员购置房产、车子、全力抚养非婚生子等行为,损害王某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王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的所谓被投诉人违反公序良俗,非婚生子,抛妻弃子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9日,镇江市律师协会就申请人投诉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史甲违反公序良俗一案作出镇律惩字〔2020〕第19号《投诉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020年11月22日,申请人因不服镇江市律师协会镇律惩字〔2020〕第19号《投诉答复书》,向江苏省司法厅提起《复查申请书》。申请人称:1.本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省司法厅应撤销被投诉人史甲的律师执业资格,律师协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2.申请人所投诉的事实证据充分,镇江市律师协会仅以被投诉人否认为由主张投诉不成立,缺乏依据。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司法厅依法转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经向申请人及被投诉人史甲调查,并调阅镇江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卷宗、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区分局谷阳派出所2019年12月6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询问笔录,查阅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认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史甲违反公序良俗,存在非婚生子,亦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存在不尽家庭责任,不承担抚养婚生子义务;2.市律师协会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意见现场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王某与史甲系夫妻关系,并生育婚生子史乙,史乙自幼患有肾脏疾病,需长期进行治疗。王某现为退休职工,且负有法院判决承担的债务。根据史甲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2018年至2021年,史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子史乙人民币五十余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费、就医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对镇江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律师投诉处理答复不服,再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关于被投诉人史甲不尽家庭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存在非婚生子及其他投诉事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均作出了回复,并依法进行送达,符合《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律师投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镇江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对史甲律师投诉的答复意见》。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