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4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批准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办站前新村甘露五组39号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设房屋用于居住使用。2017年开始,当地政府部门就以征收之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调查和测量,并就补偿问题与申请人进行了谈判。但是,由于未曾见到任何征地文件且给予的补偿不合理,申请人一直未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核实征地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202121日,申请人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将申请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1222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0024号),公开了《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和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由此,申请人方获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对该地块所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集体土地征收的必备文件,事关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是,被申请人作出批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行为,在程序、实体方面均存在违法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淮集建[]字第364号)复印件;

2.《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0024号)复印件;

4.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

5.《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申请人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批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批准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被申请人作出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程序合法。申请人张某宅基地位于原河下街道办事处站前新村甘露五组39号,经行政区划调整及村组合并后为河下街道站前新村二组。站前新村二组的集体土地,于20181225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2018年度第2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 913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 913号批复)依法征收为国有,站前新村二组所在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淮安市2018年度第2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18-10号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于站前新村村务公示栏。上述公告对建设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进行了公示,并告知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补偿标准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在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淮安市政府于201939日对上报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情况等进行审查,批准了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其次,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案中,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的是《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上述文件均为淮安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文件,可以作为确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146号补偿安置方案适用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和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所适用的土地标准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均是1.7万元/亩,未利用地0.8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农用地1.5万元/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员;青苗补助费中经济植物0.11万元/亩,菜地0.1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0.1万元/亩;地面附着物按实结算。淮安市淮安区作为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中的四类地区,上述标准远高于《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规定的四类地区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采用的社会保障安置方式符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3)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实体内容合法。三、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省政府复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淮安市淮安区甘露村三组(合并之后为站前新村一组)的村民沈某于2020817日不服本案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案件经省政府复议作出[2020]苏行复第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申请人批准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沈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审理作出(2020)苏01行初493号判决书,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苏政地[2018] 913号批复复印件;

2.苏政地[2018] 913号批复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确认信息单、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复印件;

3.《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4号)复印件;

4.《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146)复印件;

5.《听证告知书》(淮国土资征[2018]146号)复印件;

6.征后两公告张贴说明、张贴照片、张贴情况证人证言复印件;

7.《关于淮安市2018年度第2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的审核意见》和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

8.淮安市(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复印件;

9.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办事处站前新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村组合并的情况说明;

10.2020年817日沈某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2020]苏行复第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49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2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8]913号批复。2019110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3号、第174号、第176号)。根据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发布《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第146号)并张贴于申请人所在河下街道站前新村村务公示栏。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进行了公示,并告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在法定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201939日,被申请人对上报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批准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执行。

另查明,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涉及苏政地[2018]913号征地批复地块09、地块10、地块12号,申请人宅基地在批复所涉地块10范围内,与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有利害关系。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2018〕第173号、第174号、第176号)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了《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国土资补偿告〔2018〕第146号)并张贴于申请人所在河下街道站前新村村务公示栏。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进行了公示,并告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在法定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9日对上报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意见情况进行审查,批准案涉146号补偿安置方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案中,146号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的是《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上述文件均为被申请人制定的有关淮安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文件,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146号补偿安置方案适用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农用地、建设用地17000/亩,未利用地8500/亩;征收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是15000/人,青苗费经济植物1100/亩,菜地1300/亩,其他农用地1000/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规定。淮安市淮安区作为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中的四类地区,上述标准远高于《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规定的江苏省目前关于四类地区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方式采用社会保障安置符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146号补偿安置方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