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经被申请人批准,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批准盐城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以下简称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征地通知),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关于盐城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27日,经被申请人批准,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征地通知,同意盐城市将盐城经济开发区江西村6.347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5.84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盐城经济开发区江西村的0.989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7163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0531公顷(转用农用地6.3477公顷、征收土地9.0531公顷)。申请人户部分承包地在该征地通知所涉征收土地范围内。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盐(开)公字2008第28号],将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征地通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以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公告张贴于原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城街道江西村村部公示栏。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征地示意图、新城街道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刘某、范某甲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2.《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盐(开)公字2008第28号]复印件;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照片、张贴人员和村民证人证言复印件;
4.[2019]苏行复第09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2019年6月21日行政复议调查笔录([2019]苏行复第094、095号案件)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盐(开)公字2008第28号],将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征地通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以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公告张贴于村部公示栏。苏国土资地函[2008]0485号征地通知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3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