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 955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查斌仪,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于2021年3月1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通过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特殊情况无力偿还借款,申请人多次要求退还申请人所有担保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直未受理。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7日收到举报信,但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综上所述,涉案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邮件交寄单(收据)、物流跟踪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已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马某于2020年11月28日向答复人递交《投诉举报信》,提出请求如下:以自身情况特殊无力按期还款,且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担保)存在非法催收情况为由,要求答复人查处平安担保的违法行为,责令平安担保退还其担保费。答复人经初步审查,申请人要求退还担保费事项系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范畴;要求答复人查处被投诉机构非法催收事项,涉及违法犯罪举报。由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查处作出具体规定,为稳妥处理群众来信诉求,答复人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将申请人马某《投诉举报信》转送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理,并于同日短信通知申请人马某。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马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马某送达了上述文书。因此,答复人已履行相关职责。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过申请期限,应予驳回。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马某提出的复议请求为要求答复人履行职责。答复人于2020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申请人对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4月22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见,申请人马某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已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复议申请。综上所述,对申请人马某的申请事项,答复人已依法作出处理,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材料有:

1.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

2.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22日江苏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来信登记及办理情况截图;

3.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2018]52号);

5.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3日《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1.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投诉举报人所有担保费;3.书面回复举报人查处结果”。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将相关事项转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理,并短信告知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职责于2018年划转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本机关认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苏经信担保[2012]450号)第四条规定:“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欢迎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对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以及省经信委根据线索指定要求检查的,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将该《投诉举报信》转至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转办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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