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审查修改过程中,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通过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司法行政“立法民意直通车”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90条,意见相对集中在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建设、拓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互联网公共服务的互联互通、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人群均等化、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建设”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建设,不断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品质,增加具有地方特色、适应不同群体需求、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用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节目共享,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节目共享服务网络,建设节目共享资源库,实现节目共制共享。
采纳“拓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领域”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广播电视在政务、农业、教育、医疗、旅游、体育、金融、环保、安全、应急、法律等行业、领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覆盖优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发布、安防监控、网格化管理、应急预警等服务;应当扩大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需要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给,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创造条件为农村群众提供便利可及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采纳“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互联网公共服务的互联互通”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融合创新,促进智慧广电深度参与数字化发展;应当支持智慧广电建设,加快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实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由内容传播向综合服务转变。
采纳“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人群均等化”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要提供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相应的服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家庭、光荣院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收费减免对象范围;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增加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相关技术要求,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人群均等化。
采纳“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的意见建议,《办法》规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年度报告制度;应当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进行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群众满意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与解决情况等。此外,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安全播出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配置技术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提供不间断、高质量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