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 2013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3﹞550号,以下简称550号批复),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50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550号批复,同意如皋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如城镇城东村、纪庄村、仙鹤村16.474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5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柴湾镇镇南村,丁堰镇皋南村,如城镇城东村、纪庄村、仙鹤村,石庄镇闸口村的12.087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7321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2940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6.4741公顷;征收土地30.22940公顷。
另查明,2013年11月6日,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皋征收﹝2013﹞005号),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皋征补初﹝2013﹞005号),并于当日由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城分局工作人员在仙鹤社区和城东社区公示栏张贴公示。公告期内未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3年11月21日,如皋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皋征补初﹝2013﹞005号),同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征补﹝2013﹞005号),并于当日由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城分局工作人员在仙鹤社区和城东社区公示栏张贴公示。上述公告将550号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征收面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2013年11月20日,如皋市财政局将涉及仙鹤社区的土地补偿费用793316元支付给仙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550号批复下达后,2013年11月6日,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皋征收﹝2013﹞005号),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皋征补初﹝2013﹞005号);2013年11月21日,原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皋征补﹝2013﹞005号),上述公告均在作出当日在仙鹤社区和城东社区公示栏张贴进行公示公告。综上,550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