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徐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补正申请书及申请书中以很明确说明,所申请事项、内容、目的、原因等要素。因本人及本家庭相关人员,与本村委会就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质和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为申请责任监督用(本市市区未设涉农土地仲裁机构,也未设乡级政府机关,无具体对口职能部门)申请书面释明我属辖区哪个部门是施行“村民组织法”二十七条具体法定职能主体。徐州市政府的答复,不得不对徐州市政府的行政态度和行政能力产生质疑。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2021年11月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徐某在《信息公开申请书》称:“因本人及本人家庭相关人员,与本村委会就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质、和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以《村民组织法》二十七条之规定。为申请责任监督用(本市市区未设涉农土地仲裁机构,也未设乡级政府机关,无具体对口职能部门)特申请书面释明、公开何机构、部门为具体履责职能单位”。因申请人咨询性表述无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答复人于2021年11月5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经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特定的政府信息。答复人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告知被答复人,因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

二、答复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人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徐政办依告〔2021〕第26号),因补正后仍不明确,答复人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并且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权利救济方式以及权利行使期间。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等申请材料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因本人及本人家庭相关人员,与本村委会就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质、和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以《村民组织法》二十七条之规定。为申请责任监督用(本市市区未设涉农土地仲裁机构,也未设乡级政府机关,无具体对口职能部门)特申请书面释明、公开何机构、部门为具体履责职能单位”。202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徐政办依告〔2021〕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以下内容:“1、申请内容不明确。请具体明确你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名称或文号,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表。2、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因本人及本人家庭相关人员,与本村委会就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质、和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发生纠纷。以《村民组织法》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申请人所属鼓楼区未设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故不清楚其具体对口职能部门。为申请责任监督用,特申请书面释明、公开、何机构、部门为具体法定职能主体。” 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补正后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提供,并于同日以EMS(单号:1132973954748)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1年11月11日收到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1月22日作出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 为申请责任监督用(本市市区未设涉农土地仲裁机构,也未设乡级政府机关,无具体对口职能部门)特申请书面释明、公开何机构、部门为具体履责职能单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补充身份证明等,并无不当;在申请人补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属鼓楼区未设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故不清楚其具体对口职能部门。为申请责任监督用,特申请书面释明、公开、何机构、部门为具体法定职能主体。”,由于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补正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徐政办依复[2021]第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