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洪家宁,局长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4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不予受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主要理由如下:1、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在代理仇某某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的手印不是仇某某本人捺印,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并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利用虚假的诉讼材料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错误。2、〔2021〕苏xxx民初xxx号民事案件的结果与认定李某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关,被申请人以“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相关结果可能与认定被投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应当同时告知投诉人待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终结后可以重新投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决定合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时,案涉诉讼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因该投诉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待诉讼终结后可以重新投诉,符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后,经依法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符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要求“对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并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充材料。同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反映的情况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4条‘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5)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相关结果可能与认定被投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应当同时告知投诉人待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终结后可以重新投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投诉,你可待诉讼终结后重新投诉。”
另查明:
1、2021年1月4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接收仇某某委托,作为仇某某诉本案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2、2021年3月22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仇某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苏xxx民初xxx号)。
3、2021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经了解,〔2021〕苏xxx民初xxx号一案仍在法院审理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
二、《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
三、《民事起诉状》;
四、被申请人制作的《谈话笔录》;
五、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传票;
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听证笔录》;
七、《行政复议申请书》;
八、《行政复议答复书》;
九、《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正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4条规定,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受理范围:(5)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相关结果可能与认定被投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应当同时告知投诉人待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终结后可以重新投诉。第1条第(2)项规定,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收的决定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事项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代理仇某某与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投诉涉及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该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程序合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第2条第(3)项规定,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投诉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决定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并于同年3月27日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同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程序合法。
此外,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盐城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情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