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2-00049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刑法执行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2-05-31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500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司办[2022]8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厅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协商会办,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中心是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场所,是承担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应急处置等职能的综合性工作平台,对于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具有积极保障作用。
时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0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6-02  浏览次数:


徐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厅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协商会办,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中心是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场所,是承担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应急处置等职能的综合性工作平台,对于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具有积极保障作用。

自200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以及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配合下,我省在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08年,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使用范围、年人均支出省计补基数和标准,并要求各地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不得低于省计补基数,有条件的要给予更高标准保障。2010年,司法部专门在我省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组织与会代表实地参观考察南京市建邺区、玄武区和江宁区社区矫正中心,以我省社区矫正中心为样板,提出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场所的要求。2014年,我省出台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场所、设施和装备的职责。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新要求,2021年,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构建社区矫正“一三三模式”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创新构建推行社区矫正“一三三模式”,规范加强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分中心)建设,并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下发《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经费应当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省级补助资金对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予以补助,并优化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式,体现向基层倾斜、向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地区倾斜、向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的原则。此外,省财政还通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和装备经费,有力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需要。截至目前,我省共成立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分中心)154个,有力推动了我省社区矫正场所规范化建设;省财政累计安排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5.93亿元,其中近五年来省财政对新沂市补助社矫专项资金425.28万元,有力支持了新沂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关于您所提出的新沂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资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属于地方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新沂市政府是该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在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统筹上级补助收入以及本级预算资金,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保障工作。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委省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结合财力可能,强化经费保障,一如既往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省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省司法厅将会同徐州市司法局、新沂市司法局积极与新沂市委市政府沟通反映,争取市委市政府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力度,特别是在新沂市社区矫正中心建设项目已列入《新沂市民生改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市委市政府安排资金予以保障落实。

 

 

                                    江苏省司法厅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