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南京市司法局律师投诉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永祥,局长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4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

申请人主要理由如下:案涉律师多次违反《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是累犯,不应适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初次违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适用累犯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是在保护南京市律师协会和案涉律师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认定清楚,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回复》,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南京市司法局对宁律协复〔2021〕x、xx、xxx号<回复>依法撤销;对南京律师协会乱作为,保护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履职申请》(以下称:《履职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履职事项为:1、对宁律协复〔2021〕x、xx、xxx号《回复》依法撤销;2、对被申请人南京市律师协会乱作为、保护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4、将履职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1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和审查市律协对相关投诉办理情况后认为,市律协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对有关投诉依法依规受理立案,依法对您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您,市律协依法履行了职责。经本机关对投诉事项涉及内容进一步复查,未发现相关投诉有需要行政处罚情形。对于您‘对宁律协复〔2021〕x、xx、xxx号《回复》依法撤销’的投诉请求。本机关认为,目前本机关尚无依据撤销市律协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市律协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属于其实施裁量权的行为,市律协依照律师行业自律规则中授权裁量和相关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您投诉材料中提到的在市律协官网查询到的《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四)》不能作为市律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经审查,本机关未发现需要责令改正的规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

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向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关于提交有关材料的通知》,要求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案涉律师的卷宗材料。同年3月8日,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了案涉律师的案卷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履职申请》;

2、《投诉受理决定书》;

3、《关于提交有关材料的通知》;

4、《关于某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被投诉一事的回复》(宁律协复〔2021〕x号);

5、《关于某律师事务所钟某律师被投诉一事的回复》(宁律协复〔2021〕xx号);

6、《关于某律师事务所林某某、吴某某律师被投诉一事的回复》(宁律协复〔2021〕xxx号);

7、《行政复议申请书》;

8、《行政复议答复书》;

9、《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行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认为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28条规定,投诉人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律师协会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实质上是对南京市律师协会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被申请人南京市司法局作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法律授权其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本案中,经被申请人审查,南京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人对某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某律师事务所钟某律师和某律师事务所林某某、吴某某律师的投诉材料后,对相关投诉依法依规受理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申请人回复,南京市律师协会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南京市律师协会为提醒会员按照《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着装出庭发布的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是其依职权履行管理行为,并不能作为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属于市律协实施裁量权的行为。且经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涉及内容进一步复查,南京市律师协会不存在乱作为、保护违法行为的情形,也未发现相关投诉有需要行政处罚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复查结果,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结。投诉调查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工具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决定的时间计入投诉办结期限。第19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并于同年2月2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