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3-00081 分        类 解读材料 法律服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12-25
标        题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解读
文        号 苏司规字〔202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科学有序发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对《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苏司通〔2018〕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时效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解读
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一、修订的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科学有序发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对《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苏司通〔2018〕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办法》的修订经过三个阶段:(一)调查研究阶段。为评估论证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状况,2023年3月-6月期间,分赴无锡、淮安、宿迁、南京等地开展调研,与当地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进行座谈,深入乡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和生存状况,并听取行业内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人员的意见建议。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在省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全省13个设区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和认真吸收,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三)审查审议阶段。及时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备案审查部门审核。按照备案审查部门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积极对接沟通,进行认真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稿),并提请省厅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5条,在体例上不再分章表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条件和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情形。《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具有江苏省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内;(三)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四) 品行良好;(五) 身体健康。《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内容。《办法》第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综合考察应试人员应当具备的政治理论素养、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等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素养。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三)调整考试合格证明发放部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合格证明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发放。

    (四)适时组织考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时间、报名方式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90日前由江苏省司法厅进行公布”。

    (五)明确施行有效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月31日。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苏司通〔2018〕44号)同时废止。”


    原文:http://sft.jiangsu.gov.cn/art/2023/12/26/art_83977_11122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