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次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之常,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发〔2023〕第376号),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