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M〔202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同意泰州市姜堰区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梁徐街道黄村村0.443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黄村村0.300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区直属果林场6.744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区直属果林场0.51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梁徐街道黄村村3.2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另查明,申请人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桥黄社区(由原黄村村和桥林村合并)二组村民。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原梁徐街道黄村村二组集体土地0.7008公顷。该批次征地不涉及原梁徐街道黄村村二组承包地,仅涉及该组部分村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申请人户宅基地和自留地均不在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M〔2021〕4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原梁徐街道黄村村二组集体土地0.7008公顷,不涉及该组承包地,亦不包含申请人户宅基地和自留地。申请人与本批次征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