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01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L〔2022〕2号,以下称苏政挂L〔2022〕2号批复),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挂L〔2022〕2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挂L〔2022〕2号批复,同意丹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01批实施方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7.8662公顷,建新区项目涉及丹阳经济开发区胡桥村1.167公顷。同意丹阳市呈报的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征收司徒镇东风社区、张寺村、薛甲村集体农用地17.8786公顷、未利用地0.1085公顷。丹阳经济开发区胡桥村无集体土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不在上述批复批准建新区范围内,也不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均不在苏政挂L〔2022〕2号批复批准建新区范围内,亦不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与苏政挂L〔2022〕2号批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