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3-00058 分        类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08-15
标        题 省司法厅办公室 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公协【2023】2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提升公证便民服务质效,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证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实际需求,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在《关于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苏公协[2018]24号)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办公室 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 1905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公证协会:

一、充分认识精简公证证明材料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制度,减轻企业群众证明负担,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加快转变公证服务方式、提升公证服务便捷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推进公证减证便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规范执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全省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请各地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规范执行。本清单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让当事人提供。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采取上述办法仍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能满足出具公证书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并耐心细致做好释明工作,不得简单拒绝办理。

三、加强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指导监督。各地要组织指导公证机构及时开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专项学习培训,确保相关要求传达落实到每一名公证人员、每一件公证业务办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加强指导监督,通过服务评价、电话回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馈举报途径,发现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不彻底的,及时予以查处纠正。要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监督,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公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防止出现降低审查力度,发生公证质量问题。

 

附件:江苏省高频公证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doc

 解读:http://sft.jiangsu.gov.cn/art/2023/8/18/art_74360_11009107.html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江苏省公证协会

2023年8月15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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