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2〕89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洪县2012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2〕895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2〕895号批复的行政行为审查,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并返还申请人宅基地和自留地1.4亩。

经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2〕895号批复,同意宿迁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青阳镇洪桥村、汴河村等7.629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6.93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车门乡王沟村,龙集镇尚咀居委会,石集乡石集村,城头乡城头村,双沟镇汤南村,上塘镇上塘村,临淮镇小街村,青阳镇汴河村、洪桥桥、城南居委会、黄台社区居委会,界集镇杜墩村的57.148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青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有11.048公顷集体土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原房屋、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均不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2012〕895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青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11.048公顷集体土地,不包含申请人的原房屋、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申请人与本批次征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