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5]8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洪县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5]862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5]862号批复的行政行为审查,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并返还申请人宅基地和自留地1.4亩。

经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5]862号批复,同意泗洪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半城镇唐庄村、雪南村,曹庙乡瓦庙村,车门乡车门村,青阳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城南居委会、大楼村、邓庄村、董沟社区居委会、洪桥村、秦沟村、小楼村、新刘居委会、袁集村、早陈社区居委会,上塘镇向阳村,石集乡石集村,双沟镇花园村、苗庄村、双沟村,天岗湖乡王集村,魏营镇魏营居委会,朱湖镇吴湾村等32.074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5.7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半城镇雪南村,车门乡车门村,青阳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城南居委会、邓庄村、洪桥村、林场村、秦沟村、新刘居委会、袁集村,上塘镇向阳村,石集乡石集村,双沟镇苗庄村、双沟村,天岗湖乡王集村,魏营镇魏营居委会,朱湖镇吴湾村等12.87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青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六组、七组有0.1453公顷集体土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泗洪县青阳镇城南社区居委会四组成员,其原房屋、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均不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2015]862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青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六组、七组0.1453公顷集体土地,不包含申请人所在青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四组的原房屋、宅基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申请人与本批次征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