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4-00084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行政立法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5-13 |
标 题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7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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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司〔2024〕7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市场监管局:
经研究,现对李军等代表“关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监管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食品安全涉及民生。李军等代表提出的从地方立法入手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管的建议,对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省相继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2024年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进行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关注《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在推动相关领域地方立法过程中,统筹考虑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标准制定、监督管理等,保障我省食品安全。建议你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认真梳理研究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需求,确有立法必要的,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