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4-00125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956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司〔2024〕10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韩旗、高飞、邵中琳、吴丹、韩波、韩小冬:
你们联合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环保组织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全国较早为困难群众提供环保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省份,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将“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021年,《法律援助法》颁布,明确将“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和省政府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受援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与代理和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代理等服务。加强生态环境类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相继制定出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引》和《江苏省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将涉及重大利益、社会稳定,涉案人员较多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做为重点,优选办案力量,加强案件全过程跟踪管理,提升案件办理效果。2021年以来,全省共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39件,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15件。
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益组织等在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尽管法律援助机构目前还无法直接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案件代理服务,但围绕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将致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加强与环保组织的对接联系,积极为环保组织提供案件代理之外的,如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帮助解决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从立法层面,呼吁推动将环保组织列为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为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律援助范围内环境保护类案件的办理,优先指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的承办人员承办,强化环保类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同行评估和庭审旁听等措施,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环保组织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协调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引转交、矛盾调处等工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