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决定(草案)》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在《决定(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通过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司法行政“法治民意直通车”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相对集中在加强规划引领、支持主体培育、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方式、细化支持措施和要素保障、强化指导监督等方面。对于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采纳“加强规划引领”的意见建议,《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业农村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采纳“支持主体培育”的意见建议,《决定(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具有服务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专业户、专业服务组织、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渔业互保组织以及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通过组建或者加入联合体、综合体、联盟等方式,提升协同发展和服务能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采纳“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方式”的意见建议,《决定(草案)》规定粮食主产区等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统筹设施、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需求提供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采纳“细化支持措施和要素保障”的意见建议,《决定(草案)》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从用地、用水、用电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人才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草案)》还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应当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损耗,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

采纳关于“强化指导监督”的意见建议,《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具体明确了农业农村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引导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化发展;推进农业大数据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展应用,增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应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监督检查,通过监测、信用管理等方式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为,引导价格机制形成。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等等。

特此公告。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9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