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印发《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行使,提高综合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适用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全省文旅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裁量因素,以及裁量结果的五个等级所对应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规定,对主观过错的认定、行政处罚种类的轻重判断排序、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置原则、“可以并处”的处置原则等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了统一规范,并对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程序提出了要求。
《适用规则》强调,没收违法所得作为普遍授权,应当普遍适用,避免该没收不没收。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严格规范减轻处罚的内部程序。
记者了解到,《适用规则》曾于3个月前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最低罚款幅度的标准“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计算”,而正式发布的《适用规则》将其调整为“可以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5%计算”,下降幅度达50%。这是对于法律法规仅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情况,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各地反馈建议作出的修改。
对于执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违法行为以及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处置规则、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可以并处”的处置规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置规则,《适用规则》均予以明确,这些条款大幅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可操作性。
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适用规则》预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其中特别强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主客观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必要、适当,以避免过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引发社会舆情等不良后果。针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适用规则》指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调整适用,这为执法部门作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了渠道。
据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我省此前已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和《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各设区市也相继出台裁量基准、免罚轻罚清单,但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裁量程序不规范、裁量因素不科学、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此次推出的《适用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更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图纸”。
来源:1月13日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