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时间:2025-04-16  浏览次数: 173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启动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

实施意见对我省职前培训工作予以统一规范和明确,包括组织分工、运行机制、保障体系三个部分,共12条:一是明确职前培训对象和责任分工。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应当参加职前培训;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岗位的公务员有序参加职前培训;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且合格人员等,根据需要参加职前培训。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原则,明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以及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职前培训工作。二是构建职前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前培训分为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集中教学阶段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采取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进行。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三是完善职前培训工作保障体系。强调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要立足系统实际,共同做好本系统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开展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人员共同职前培训。其他省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职前培训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不断健全完善职前培训规范体系。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加强对各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督促指导,抓好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谋划建设省级职前培训师资库,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调研评估。及时总结我省在职前培训方面创新特色做法,积极向全国贡献“江苏经验”。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