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6-00018 | 分 类 | 解读材料 行政立法,法律服务,非诉纠纷化解,其他 通知,通报,意见,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6-03-25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现就《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社会对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要求不断提高。
目前,我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40家,涵盖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机构数量多于上海、浙江、安徽等地,鉴定类别和领域较为齐全。从鉴定需求看,我省法院年均委托6万件、公安机关约9万件、社会需求约3万件,我省年均办理鉴定案件19.2万件,总体上能够满足我省司法鉴定需求。从机构办案数看,我省单家机构年均办理1373件,低于上海、浙江、安徽等地,鉴定机构业务潜力挖掘还不充分。因此,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适当,基本满足我省司法鉴定需求。与此同时,各地仍有不少法人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申请数量增幅明显。
为进一步规范“十五五”期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优化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布局,避免机构恶性竞争,现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司法部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强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
省厅结合近三年来全省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情况和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实际,起草了本《意见》初稿。为确保《意见》的科学性,我厅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判防范法律风险,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措施,对《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2025年12月,进一步征求了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省高院、省检察院、政府法律顾问及司法鉴定行业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论证结果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6年1月5日至1月15日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已按程序征求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明确总体发展方向。“十五五”期间,立足填补空白,支持鼓励高水平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推动小微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构建布局更合理、网络更完善、结构更优化的司法鉴定工作格局,更好地满足诉讼和群众需求。
(二)确定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科学统筹,有序发展。明确以规范现有机构为基础,审慎发展,杜绝重复建设、盲目扩张、恶性竞争及低水平运行;二是需求导向,合理布局。结合近三年全省司法鉴定业务量,统筹各地人口、经济、资源及各业务领域复杂程度、技术需求、能力短板,合理布局各类别司法鉴定机构;三是优化结构,提升能力。突出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导向,鼓励鉴定机构提升能力水平,着力打造江苏司法鉴定特色品牌。
(三)细化四大类机构发展路径。突出填补空白领域以及支持鼓励高水平公立鉴定机构建设,按四大类鉴定机构分类施策,明确差异化发展路径。法医类:重点支持具备较强能力的法人或组织发展高水平高资质机构,拓展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物证类:支持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资源增设机构,引导现有机构高标准发展细分领域。声像资料类:支持数据安全领域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设立高水平机构,引导现有机构强化人才引进与项目建设,提升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环境损害类:支持科研院所及环境领域大型企业设立综合机构,推动现有机构加强制度建设、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实验室配置。
(四)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在摸清本地区鉴定资源底数的基础上,确保新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意见要求,引导机构通过合并重组、优化整合提高鉴定水平,对长期不实际运行、业务量少、社会信誉低的机构,及时按规定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