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甲。
申请人:孙某乙。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路宝,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于2020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补正材料。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违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明确是否有公告公开征地拆迁信息。2018年11月,盐城市人民政府为加大棚改力度,组织领导有关单位并联合三家拆迁公司成立水上新村地块房屋征迁指挥部,数百城管和三家拆迁公司以市政府加大棚改力度实施大会战拆迁,申请人即要求联合拆迁指挥部出具批准实施文件未果。2019年底,申请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询并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截至目前,该地块未办理过集体土征收手续,其居住房屋地块属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长坝村组织实施的水上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二期)(地块一)房屋协商搬迁项目,其目的是企图推卸违法、违规的责任。二、申请人对被拆除房屋享有使用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应当按照征收征用程序办理。该地块和房屋原始权利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丙,父亲于2003年因病去世后,我们兄弟俩有权继承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征收征用应当通过程序办理,方可实施。因此,申请人对该块土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依法征收征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提交的《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1月9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函申〔2020〕1号)。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和身份证明,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人所述地块的图片说明。2月11日,被申请人以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以上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补正和答复时间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适当。申请人的来信内容为:“请求公开关于征用市区长达北路西三巷地块的审批文号、内容信息、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补正申请中说明地块范围为:“关于市区长达路西三巷地块位置在市沿河西路水上新村(棚户区)的南边,此地块与水上新村有一河之隔,南至市糖果厂住宅区,市政府解困房住宅区,东至市面粉厂。”要求公开的文件为:“征地批文、征收决定”。本机关经查询并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区人民政府了解,申请人所述地块未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针对该地块,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长坝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了水上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二期)(地块一)房屋协商搬迁项目,故申请人所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征收决定”不存在。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明确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便民告知该地块涉及的房屋协商搬迁项目及咨询电话,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三、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纠纷,申请人所述“对被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应当按征收征用程序办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为“请求公开关于征用市区长达北路西三巷地块的审批文号、内容信息,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收悉,并于1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函申〔2020〕1号),要求申请人补正:1. 身份证明;2. 明确指出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如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决定等,同时明确告知“市区长达北路西三巷地块”的范围;3. 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是否邮寄送达等。1月14日,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和身份证明,1月16日,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人所述地块的图片说明。1月15日,被申请人分别向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及时查询了解相关情况。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书面回复说明了相关情况。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答复申请人:“经查询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截至目前,你所述地块未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故你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征收决定’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予告知。…… ”,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函申〔2020〕1号);
3.《补正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申请人所述地块的图片说明;
4.《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
5.《关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交办单202006答复》;
6.《关于孙某甲、孙某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
8. 信封、邮寄单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0年1月9日通知补正,并于1月14日收到补正。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依法通知补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描述,向有关单位发送交办单,要求协助核实查找申请人所需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案涉答复书,应当视为其尽到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上不存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未明确是否有公告公开征地拆迁信息,主张确认该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只能解决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并不能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解决相关的实体问题,申请人复议事实与理由中提到的“申请人对被拆除房屋享有使用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应当按照征收征用程序办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