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3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 214

申 请 人:莫某等3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2019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647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村民,其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罗溪镇肖巷村村集体6.7688公顷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集体土地,申请人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均不在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村民,其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罗溪镇肖巷村村集体6.7688公顷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集体土地,申请人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均不在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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