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莫某等3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新北区2019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647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村民,其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罗溪镇肖巷村村集体6.7688公顷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集体土地,申请人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均不在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为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村民,其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罗溪镇肖巷村村集体6.7688公顷集体土地,不涉及征收罗溪镇肖巷村肖东组集体土地,申请人使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均不在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9]647号批复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