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不服镇江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市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丹阳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处理等,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递《申请处理》,请求对丹阳市委、市政府不顾党纪国法违法征收、强拆民房,违法新建寺庙行为进行处理;请求责令丹阳市政府赔偿申请人所有损失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处理》,本质上系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