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
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资源税法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59141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fzblfzqyj@163.com。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
免征减征具体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等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等税目实行从量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