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等15人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 320

  申请人:韩某甲等15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2019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39号,以下称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责令停止施工建设。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将铜山区大彭镇大刘村、大彭村,张集镇孟庄村27.4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2.6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大彭镇大刘村、大彭村,利国镇利国村,柳泉乡涝泉村4.257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514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788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7.48公顷;征收土地31.7886公顷。申请人为张集镇孟庄村村民,有承包地在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2019年8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6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7号)。2019年8月28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工作人员将上述两公告在张集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党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将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房屋位置示意图;

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6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7号)复印件;

4.两公告张贴照片和张贴人员证人证言。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作出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6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9〕37号)。2019年8月28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工作人员将上述两公告在张集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党务公开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9〕439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0年11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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