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郭某、田某、赵某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 1424

申请人:褚某。

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田某。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兆林,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附件《琵琶西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均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西村,其合法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褚某、郭某、田某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涉案《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其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赵某通过其他三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得知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认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程序方面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实体权益,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特定范围,即针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琵琶西村的特定主体作出,对该范围内的具体人群的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做了规定;而且,该补偿安置方案只能对特定主体适用一次,并非反复适用的文件,在实际落实补偿安置的利益时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性权益产生了实体上的影响。同时,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 35号)也规定,不服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此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时间与土地审批件相隔时间甚远。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发布时间应当与征收土地公告时间相差无几。而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涉案征地项目的土地审批件批准日期是2017年,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发布过征收土地公告。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是2020年3月,这种长达将近三年的时间间隔,严重侵害申请人的权益。三、《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听证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补偿安置方案》未能使申请人充分行使听证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这种对于申请人权利的漠视,直接会影响对申请人的补偿权益的保障,亦不利于对于申请人财产权的保障。四、《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的补偿条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按照此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的补偿条件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原则。《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琵琶西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对于申请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及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其所述均经评估机构进行了基准价的评估论证,但申请人至今并未见到过该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选定也并未依法进行选定,其所做出的结论并不合法。若按此给予申请人房屋补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徐征地通[2019] 1号)已于2019年1月3 日在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及现场张贴公示。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超出复议期限。二、《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程序合法合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涉及苏国土资函[2016] 155号、苏政地[2017] 619号、苏政地[2017] 686号和苏政地[2017] 1051号等4个批次征地批复。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于2017年10月2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7] 686号)批准征收。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徐州市政府先后发布徐政通[2016] 6号、徐政通[2017]15号、徐政通[2017]26号和徐政通[2018] 2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2016年3月25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1月10日和2018年1月22日在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张贴。根据徐州市政府146号令,2017年11月3日,鼓楼区征收机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随后启动现场调查。2018年11月30日,发布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公示。2018年11月19日,鼓楼区征收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张贴了开展项目稳评工作公示。2018年12月13日,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在该项目现场发布该项目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年12月23日上午10点,鼓楼区征收机构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现场抽签,由村民代表随机选定了四家评估机构。2018年12月24日,鼓楼区征收机构将抽签确定的四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张贴予以公告。2019年1月2日,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徐征地通[2019]1号),鼓楼区政府发布房屋补偿方案,于1月3日一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殷庄社区、琵琶社区)张贴公示。2019年1月10日,鼓楼区琵琶居委会村民就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听证申请。2019年2月20日,殷庄居委会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2019年3月19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区征收机构等有关单位在鼓楼区琵琶街道琵琶社区院内公开进行听证。2019年12月25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上报市政府。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同意修改意见。3月16日,发布《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鼓楼区征收机构工作人员将该方案与鼓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方案一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公示。三、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规定。《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征地通[2019]1号)及徐州市政府批准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了征地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等内容。告知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组织实施。符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2. 征地补偿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征地通[2019]1号)制定发布时,《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 60号)因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而失效,《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尚在制定阶段,因此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房屋建筑物占地,采取房地综评的模式确定补偿标准。征收机构依法选定四家评估机构,四家评估机构共同出具《鼓楼高新区项目房屋征收样本房屋评估结果》,依法综合分析确定本次征收范围内合法住宅房屋在价值时点2018年12月24日房屋征收补偿单价为4700元/平方米(房地综评), 土地不再单独补偿。(2)房屋建筑物占地外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参照临近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综合标准为11. 5万/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远高于征收建设用地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最高标准3. 1万元/亩,更高于《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确定的三类地区的标准。3. 房屋补偿安置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的通知》(国办发 [2014] 36 号)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的方案,异地安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区。鼓楼高新区项目提供八里大道北、万寨新苑、新彭花园二期三处安置地块,一处为就地安置,两处为就近安置,供被征收居民自行选择。其中,八里大道北地块定销房为就地安置,位于琵琶东村南侧,距高新区项目改造地点仅一路之隔。同时,结合周边定销房源规划建设情况,就近提供万寨新苑定销房(距本项目改造地点直线0. 5千米)、新彭花园二期(距本项目改造地点2. 5千米)。安置房源交通便利,能够满足居民出行、就业、就学等需求,符合就近安置的原则。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损害当事人利益。鼓楼高新区项目共涉及4个批次征地批复,项目用地面积大,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及农户众多,造成各批次之间衔接时间长,所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周期较长,且为充分保障被征收利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征收机构根据听证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过渡费等标准进行了调整。目前已补偿到位,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损害其权益的情形。四、申请人与本案的关系。申请人褚某、郭某、田某等3人为琵琶社区西琵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某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名申请人的房屋,均在该批次征地地块二范围内。综上,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行为合法,没有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

《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徐州市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6]155号,以下简称苏国土资函[2016]155号征地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7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619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7]619号征地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686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7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051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7]1051号征地批复)4个征地批复。申请人房屋在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委会20.0589公顷集体土地范围内。

被申请人先后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6]6号,以下简称徐政通[2016]6号公告),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7]15号,以下简称徐政通[2017]15号公告),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7]26号,以下简称徐政通[2017]26号公告),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8]2号,以下简称徐政通[2018]2号公告)。根据上述征收土地方案,2019年1月2日,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征地通[2019]1号,以下简称徐征地通[2019]1号公告),并于2019年1月3日在殷庄社区居委会、琵琶社区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地块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进行了公示,并告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听证。2019年1月10日,鼓楼区琵琶居委会村民就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听证申请,2019年3月19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公开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2019年2月20日,殷庄社区居委会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告知不予受理。

2019年12月25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关于修改鼓楼高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并附具《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琵琶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修改稿)》,2020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批准同意上述请示,3月16日发布《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等内容,并附具《琵琶西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实施时间,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上述方案于当日在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西琵琶)进行了张贴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土地按照综合标准为11. 5万/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房屋进行房地合评补偿,补偿基准价为4700元/平方米;企业厂房进行评估补偿。

另查明, 2018年12月13日,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018]5号)。2018年12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征收机构组织村民代表抽签选定四家评估机构,徐州市鼓楼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8)徐鼓证民内字第2749号)。2018年12月24日,徐州市鼓楼区征收机构将抽签确定的四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张贴公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2、苏国土资函[2016]155号征地批复、苏政地[2017]619号征地批复、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苏政地[2017]1051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3、申请人利害关系证明;

4、徐政通[2016]6号公告、徐政通[2017]15号公告、徐政通[2017]26号公告、徐政通[2018]2号公告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5、徐征地通[2019]1号公告复印件、张贴证明及听证材料复印件;

6、《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证据复印件;

7、《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8、《公证书》((2018)徐鼓证民内字第2749号)复印件、《公告》(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适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已失效,但是被申请人批准作出《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上述办法当时有效,所以本案依然适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相关规定。

二、《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适当。《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案中,《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无需对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作出说明,公告内容符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八条规定。《琵琶西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内容符合《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徐州市14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徐州市146号令确定,上述文件为被申请人制定的政府规章,符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补偿按照11. 5万/亩的综合标准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远高于《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规定的三类地区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2019年6月12日生效的《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规定的新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的4个征收土地方案,最早公告之日为2016年3月23日(徐政通[2016]6号公告),最迟公告之日为2018年1月18日(徐政通[2018]2号公告),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至2019年1月2日发布《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徐征地通[2019]1号),并于2019年1月3日在殷庄社区居委会、琵琶社区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公示。被申请人根据徐州市146号令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一同公告,虽因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复杂,导致耗时较长,但其间期限已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鼓楼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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