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等5人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

申请人:陈某甲。

申请人:陈某乙。

申请人:叶某。

申请人:丁某。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兆林,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0]第183号),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并责令其继续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本市云龙区鞋城二期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人。2020年5月22日,因本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对四至范围(东三环高架快速路以西、故黄河以北、陇海铁路以南)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四至范围确定的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书面公开:因本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在实施所涉房屋征收过程中,你单位制作或获取的审批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审批文件。”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非本机关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认为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答复。具体理由如下: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1、本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审批文件”客观存在。徐州市云龙区征收部门在2020年6月21日发布的《致被征收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表述:“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均上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批”2、被申请人具有公开本案申请内容的法定职责。根据前述《致被征收人的一封信》明确表述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由被申请人审批。现在征收行为已经发生房屋征收决定也已经做出,审批工作已经确实完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违法,且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审批文件有关问题。1. 经答复人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审批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审批文件”所涉地块为国有土地,其地上建筑的征迁,按照有关法规,所涉地块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不需履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程序。2.经答复人审查,2019年11月12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上报《关于启动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向答复人上报该请示,答复人通过内部网上办公系统OA内签阅(见附件)。该签阅存档为行政机关的过程性内部卷宗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法向申请人公开。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该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答复人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0] 第183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并且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咨询途径、权利救济方式以及权利行使期间。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徐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书面公开:因本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在实施所涉房屋征收过程中,你单位制作或获取的审批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审批文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9月23日收悉,10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0]第183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审批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审批文件’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516-85803808) 咨询。”另查明,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属于徐州市云龙区政府工作职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徐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0]第183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复印件;

4、《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27日作出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存在瑕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规定,云龙区政府为本行政区房屋征收主体,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云龙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负有拟定、论证、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并公布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存在两点瑕疵,1.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应当根据规定说明本机关不负责公开的理由;2.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时,指引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因骆驼山工业园二期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征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属于徐州市云龙区政府工作职责,不需要经过被申请人审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被申请人确非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被申请人答复与事实一致,程序的瑕疵并不影响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虽然指引有误,亦是出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考量。对于上述瑕疵,被申请人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0]第18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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