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址: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路宝,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盐办网申[202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本人于2020年9月13日申请政府信息盐政发[2011]194号文件,该文是 2011年9月1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公开该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涉及秘密为由不于公开,本人对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据法律法规撤销答复书公示该文,该文作为盐城市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具体落实文件,作为盐城市一名转业士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当年具体安置政策有什么错,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目的政府有责任我有权知道我有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安置政策,盐城市人民政府有没有按照国家的安置政策合法合规的落实国家安置政策,作为一名转业士官,为什么就不能知道该文具体是怎么执行落实国家的安置政策怎么在你们这些当权部门眼里就变成国家秘密不让我知道,我不知道涉及到转业士官切身利益的安置,为什么就变成了国家秘密,不能让我知道,说到底你们以涉及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不敢公开,为当年你们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作保护伞,为你们拒不执行国家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提供合法的外衣。对盐信复核[2020]103号答复意见书不按政策办事而是权利办事提供合法的政策依据,你们既然说依据盐政发[2011]194 号之规定阜宁县人民政府以自谋职业方式对我进行安置不违反盐城当年安置政策我的安置政策是依据盐政发[2011]194 号文件,你们既然说的有理有法、有政策依据,又有文件支持,那我让你们公示该文你们为什么不公示,我为什么就不能知道是不是依你们说的这样安置政策。终上所述,请依据公开盐政[2011]194号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季某通过中国盐城网站(编号:YSQGK20200901184)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0月12日被申请人以EMS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季某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时间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经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1]194号)被标定为“秘密”文件,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答复内容合法、适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11年9月10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1]194号)文件。” 指定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10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所申请公开的文件为秘密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系秘密文件);
4.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1]194号)文件(版头及标题)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2日作出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答复申请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0]7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