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等30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30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9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同意南京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建邺区沙洲街道双和村,玄武区红山街道滕子村,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村、尹西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西善桥村、油坊村等9.052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另查明,申请人陈某自称为尹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29位申请人均非尹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陈某、孔某、郑某、孙某的房屋所涉土地不在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范围内。
再查明,2016年10月,因龙翔大道建设需要,尹西村村民委员会对龙翔大道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开展收(退)回工作。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部分申请人与尹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退)回补偿协议》。至2017年3月,申请人的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申请人在本次征地范围内均没有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承包地或宅基地。申请人的房屋在2017年3月前均已拆除完毕,如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收(退)回补偿事宜有争议,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与苏政地[2019]307号批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