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乙、丙、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09]527号《关于批准泗阳县2009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称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9月2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原泗阳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泗)地呈字[2009]第6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该呈报材料分别经泗阳县人民政府、宿迁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同意泗阳县将包括众兴镇西康社区居委会在内的31.29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户位于众兴镇西康社区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在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内。
2009年12月23日,原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9]第10号《公告》。2009年12月24日,原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众兴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将[2009]第10号《公告》张贴于西康社区居委会。在张贴的[2009]第10号《公告》中,载明了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泗阳县房屋征收调查公告》(泗征调字[2017]第6号),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该公告称需对淮海路北侧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丈量调查,申请人户房屋位于该调查范围内。2018年6月8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淮海路北侧B区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2018年9月4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淮海路北侧B区地块”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同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泗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泗政征公[2018]17号),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2018年9月13日,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举行“淮海路北侧B区地块”房屋征收选定评估机构抽签活动,申请人丙现场抽取徐州华信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为该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本机关认为:
2009年12月24日,原泗阳县国土资源局众兴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已将载明了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的[2009]第10号《公告》张贴于西康社区居委会。申请人作为众兴镇西康社区农户,在上述公告张贴后就应当知道本案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内容。2018年9月4日,泗阳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时,申请人也应当知道其户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已为国有的事实。申请人如对本案苏政地[2009]527号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迟至2020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