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 445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依复〔2021〕79号,以下简称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7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通依复〔2021〕79号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6月1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称: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实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不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2008年前后,在南通市政府上班的张某,利用上班时间借南通市某水利站中标某街道XXX等地做水利土建工程,致员工触电医治无效死亡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否涉嫌瞒报,只要私下赔钱就了事,相关中标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否相应处罚?因此为堆放建材,未经原南通某信用社许可侵占申请人协议购得有使用权的土地及附属物。二、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妻子向南通市长信箱投诉,3月11日晚下班时间,张某驾驶公车堵申请人门口,达到震慑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惧怕,3月25日被迫重复向秦北村缴纳已协议购得有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其中包含张某父子侵占的土地使用费(自2009年5月1日缴至2021年12月31日)。三、2020年南通市团委电话告知申请人“张某本人说,该伤亡已赔偿;公车私用已严肃处理,是为领导拿资料”。综上,申请人无论是举报、投诉还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并不影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0年8月20日书面实名举报……请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1.2008年张某在市政府上班时间,借他人资质承揽某土建工程期间,致员工死亡事故,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处置结果;2.2015年3月11日晚下班时间,南通市政府公车苏FXXXXX堵申请人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报110后才驶离,南通市人民政府这一行为实质震慑了申请人的最终目的和处置结果”。同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关于您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从便民角度,已将您的举报转南通市信访局办理”。并于次日将信息公开答复书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7月1日,申请人本人签收。二、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内容、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是属于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举报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同时将该项举报转南通市信访局办理,并无不当。三、通依复〔2021〕79号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月29日作出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并于次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通依复〔2021〕79号答复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第三人进行举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否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作出答复以及如何作出答复,均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就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

2021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事实部分描述为:“2020年8月20日书面实名举报:在南通市人民政府上班的张某,2008年利用上班时间在某地做土建工程,致员工触电医治无效死亡,4-5月份未经原某信用社许可私自侵占举报人协议购得有使用权的土地并翻建堆放建筑材料后出租获利。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妻子向市长信箱SU20150339825举报,3月12日晚下班时间用公车苏FXXXXX堵举报人厂门口水泥路、报110(接处警编号192779341)后才驶离。达到借南通市政府的影响力打击报复、实质性震慑了申请人,至今不腾退申请人协议购得的原信用社名下的资产。2020年8月18日,南通市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确认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分别为“2008年张某在市政府上班时间,借他人资质承揽秦灶街道西安桥村土建工程期间,致员工死亡事故,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处置结果”“2015年3月11日晚下班时间,南通市政府公车苏FXXXXX堵申请人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报110后才驶离,南通市人民政府这一行为实质震慑了申请人的最终目的和处置结果”。被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通依复〔2021〕79号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关于您申请的‘2020年8月20日书面实名举报……请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1.2008年张某在市政府上班时间,借他人资质承揽秦灶街道西安桥村土建工程期间,致员工死亡事故,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处置结果;2.2015年3月11日晚下班时间,南通市政府公车苏FXXXXX堵申请人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报110后才驶离,南通市人民政府这一行为实质震慑了申请人的最终目的和处置结果’属于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从便民角度,本机关已将您的举报转南通市信访局办理,咨询电话:85216606。”次日,被申请人将通依复〔2021〕79号答复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2021年6月11日邮寄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通依复〔2021〕79号答复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申请人2020年8月31日《实名举报信》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30日将通依复〔2021〕79号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8年张某在市政府上班时间,借他人资质承揽某地土建工程期间,致员工死亡事故,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处置结果”“2015年3月11日晚下班时间,南通市政府公车苏FXXXXX堵申请人门口不让车辆进出、报110后才驶离,南通市人民政府这一行为实质震慑了申请人的最终目的和处置结果”相关内容,不属于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实质是申请人举报投诉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内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内容属于举报事项,依据上述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答复适当。被申请人从便民角度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南通市信访局办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依复〔2021〕79号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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