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不服江苏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253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1121日作出的《关于批准淮安市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2010年第26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6227号,以下称“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于20211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2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

经审理查明:

201112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同意淮安市人民政府申报的楚州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2010年第26批次(10挂)实施方案,将位于楚州区城东乡黄土桥村、站前新村,淮城镇河下村、螺蛳街村、下关村、新城村、新路村、闸北村、闸口村、镇海村55.1774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9.5443公顷含耕地16.0566公顷、建设用地35.4761公顷、未利用地0.1570公顷)及国有土地13.649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0707公顷、未利用地0.5791公顷),共计68.8272公顷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将上述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批准征收地块二涉及原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螺蛳街村后窑组集体土地3.3367公顷,申请人为螺蛳街村后窑组村民,申请人户宅基地在后窑组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淮安市人民政府2011125日作出《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淮市楚[2010]195号),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2011228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楚[2010]1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楚[2010]113号)201131日在原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螺蛳街村村务公示栏中张贴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楚[2010]113号)将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被征地村组及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

2.螺蛳街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3.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对公告张贴的说明;

4.螺蛳街村村民委员会、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标注征地范围和申请人户宅地基位置的现状图、影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淮市楚[2010]195号);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楚[2010]113号)的张贴照片及证人证言;

7.楚州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

8.经批准的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下达后,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2011228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楚[2010]113号),并于201131日在原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螺蛳街村村务公示栏中张贴公示苏政地〔20106227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1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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