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不服常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277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12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130号,以下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21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其提供“收回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批准、审批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符。202012月初申请人看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里有关“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常州市政府收回”的公告,因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在自己的手里,所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收回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及相关的批准、审批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2020122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被申请人给予的答复是“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两者根本对不上号,一个是收回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个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连文件名称也对不上号。而且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里连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字也没有。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的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答复书》复印件;

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网页打印件;

3、《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0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01223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9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以及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批准、审批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2020年被申请人曾收到11件与本案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收到这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件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520日、611日、918日召集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开了三次协调会,共同研究该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具体情况。经核实,《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唯一涉及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常房权证字第00293939号);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

5、《关于协助办理常政依〔2020〕1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6、《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0年12月7日通过挂号信函(XA66537600432)向被申请人邮寄《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请提供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新堂花园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决定、批准、审批文件,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曾在2020年收到多件与本案同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申请,已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查找,并核实《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是唯一涉及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文件。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将本案《答复书》及附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一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内容包含: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在“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一栏有常州市人民政府时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有常州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二、供地方案,在“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说明”一栏有拟同意收储中心对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进行收储并实施前期开发等报批内容。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2020年12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公开了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相关的被申请人唯一涉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及前期开发的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公开义务。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等”,属于咨询,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0〕第13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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