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等9人不服江苏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375


申请人:万某甲、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孙某甲、孙某乙、韩某丙、孙某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铜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8年第5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4158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8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同意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柳泉镇柳泉村,郑集镇郑集村,利国镇马山村,大许镇刘鹿村,马坡镇前八段村,张集镇孟庄村、孙湾村等25.321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8]230号文件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地块二涉及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17041平方米农用地。申请人为张集镇孟庄村村民,其中万某甲、王某某在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张集镇孟庄村范围内有承包地,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丙、万某乙、孙某乙、韩某乙、孙某丙、孙某甲在批准征收张集镇孟庄村范围内没有使用土地。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8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9号),同日铜山区张集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将上述两公告在张集镇孟庄村委会公示栏中张贴公示。两公告将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2019年11月12日,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户的一折通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 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征地红线范围及申请人承包地位置的图件及情况说明;

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9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8号复印件及张贴照片打印件;

4.孟庄村委会出具的两公告张贴的情况说明;

5.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及工作人员出具的张贴两公告的情况说明;

6.张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款支付的情况说明及转账清单;

7.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丙、万某乙、孙某乙、韩某乙、孙某丙、孙某甲与本案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丙、万某乙、孙某乙、韩某乙、孙某丙、孙某甲在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使用土地,与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人万某甲、王某某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下达后,2018年8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9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铜政公[2018]48号),并在孟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8]4158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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