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220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39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港闸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6年第1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4009号,以下称苏政地[2016]4009征地批复),20216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6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639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该批复同意南通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将唐闸镇街道闸东村社区,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幸福街道幸福村社区等10.711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南通市港闸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第15批)。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十八组4.3162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为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十八组村民,该户在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十八组有174平方米宅基地、0.37亩承包地,本案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涉及申请人宅基地及0.33亩承包地。

另查明,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作出后,南通市人民政府2016321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6]2号),同日送达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并在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原南通市国土资源局201653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地征[2016]2号),次日送达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并在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位置和面积、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等进行了告知。201710月,申请人户被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费汇入申请人账户,20166月开始向申请人账户发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南通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说明书》;

3.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4.标注申请人户宅基地房屋、征地范围的图件;

5.《集体土地发证登记表》复印件;

6.申请人户《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复印件;

7.《征收土地公告》([2016]2号)、送达回证复印件及张贴张片打印件;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地征[2016]2号)、送达回证复印件及张贴张片打印件;

9.张贴两公告的证人证言;

10.本案批次申请人所在村组社会保障情况表;

11.申请人户土地补偿金发放票据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12.申请人《新被征地个人账户支出明细》复印件;

13.申请人《新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下达后,南通市人民政府2016321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6]2号),同日在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原南通市国土资源局201653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地征[2016]2号),次日在天生港镇街道八一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公告。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申请人在20166月开始获取被征地农民保障,201710月征地补偿款汇入申请人账户。对于涉案土地被苏政地[2016]4009号征地批复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以及获取征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保障时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6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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