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宁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7年第12批次(17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5006号,以下称“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同意睢宁县的征收土地方案,将睢城街道小仝社区、周楼社区,金城街道金城社区、王营社区等11.207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7〕1011号文件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批准征收地块一涉及睢宁县睢城街道小仝社区集体土地2.1478公顷。申请人为睢宁县睢城街道小仝社区朱庄组居民,在本案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有承包地。
另查明,2018年2月1日,睢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睢政通〔2018〕10号),原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日在睢城街道小仝社区政务公示栏中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村组及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复印件;
2.睢城街道小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征地范围和申请人承包地位置示意图;
3. 睢城街道小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户土地使用情况的说明;
4.《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睢政通〔2018〕10号)、《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公告记录、张贴照片复印件;
5.张贴公告工作人员证言;
6.看到张贴公告的证人证言;
7.睢城街道小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户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和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下达后,睢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睢政通〔2018〕10号),原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两公告于2018年2月1日在睢城街道小仝社区政务公示栏中张贴公示。苏政地[2018]5006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