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2018年度第1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544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7月29日予以受理,于2021年8月16日中止审理,并于2021年9月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关于对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关于临河社区征收土地行为无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同意淮安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浔河村、杨码社区居委会、越城村、洪泽园三村居委会,岔河镇张马居委会,老子山镇老子山居委会等6.547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4.88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浔河村、杨码社区居委会、洪泽园三村居委会、越城村、临河村、崔朱居委会,岔河镇张马居委会,岔河镇镇集体,黄集街道办事处曹圩村等10.48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37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86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6209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6.5476公顷;征收土地17.0341公顷。申请人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村民,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所涉地块21涉及征收申请人宅基地和其他使用土地。
2018年7月26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洪)政征地告字〔2018〕第015号],同日,该公告在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2018年8月16日,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洪国土补偿公告〔2018〕第015号),同日,该公告在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和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和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征收土地公告》[(洪)政征地告字〔2018〕第0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洪国土补偿公告〔2018〕第015号)复印件;
3.两公告张贴照片、张贴人员和见证人员证人证言;
4.2021年9月17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泽分局出具的2份《情况说明》;
5.申请人土地位置示意图和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临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高某一家被征地土地性质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下达后,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洪)政征地告字〔2018〕第015号],并于同日将该公告在临河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2018年8月16日,原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洪国土补偿公告〔2018〕第015号),并于同日将该公告在临河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8]544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7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