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不服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12-14  浏览次数: 904

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地址: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西岗街道孟北村(孟北社区)村民,承包本村许巷二组发包的4.1亩基本农田,承包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2月2日,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因需建设地铁四号线孟北站地块保障房(二期)圈外项目,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以下简称栖霞分局)拟定的《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作出《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0〕第8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0年1月17日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违法。理由是:1.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按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告,申请人对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并不知情,申请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违法。2.申请人系西岗街道孟北社区委会村民,其以家庭方式承包村集体土地,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其土地被征收,申请人应当享受区片价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但申请人并未享有上述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事实。2019年7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南京市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苏政地〔2019〕504号文件),其中涉及栖霞区西岗街道孟北社区的项目名称为地铁四号线孟北站地块保障房(二期)圈外项目,该地块征收土地总面积5.8456公顷,其中征收许巷二组土地2.3473公顷(农用地2.28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649公顷)。批复下发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即启动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栖霞分局负责具体实施。2019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9〕50号),并于2019年8月27日由栖霞分局栖霞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孟北社区宣传栏进行了现场张贴。2019年12月27日,栖霞分局拟定并发布了《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旨在广泛征询被征地群众意见,并于2019年12月30日由栖霞分局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孟北社区宣传栏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期间,未接到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申请。2020年1月17日,栖霞分局发布了经被申请人批准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0〕第8号),并于2020年1月20日由栖霞分局栖霞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孟北社区宣传栏现场张贴。公示期间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目前涉案地块已由南京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栖霞分局和西岗街道孟北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栖霞分局已于2021年2月按协议约定将涉案地块对应征地补偿费中应支付集体经济组织费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足额拨付西岗街道办事处、西岗街道孟北社区委会指定专户,由其具体实施补偿。

二、申请人与涉案补偿方案具有利害关系。汤某某户在栖霞区西岗街道孟北社区许巷二组有三处承包田共4.1亩(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汤某某及其父亲汤某甲),其中部分承包田纳入涉案地块征收范围。

三、涉案补偿方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有批准涉案补偿方案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前述事实可知,市政府具有批准涉案补偿方案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批准涉案补偿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0年3月20日失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前述事实,涉案补偿方案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四、其他情况说明。申请人在孟北社区许巷二组有三处承包田共4.1亩,除涉案地块外,申请人其余承包田被纳入南京地铁小镇基础设施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有一处房屋(使用权人为其父亲汤某甲),被纳入地铁四号线孟北站地块保障房(一期)项目(学校地块)征地范围,上述两个项目均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且均已依法完成批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另外,自2019年3月8日起,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实施桦墅、孟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孟北社区许巷二组房屋提前实施了整村组建制的协议搬迁,对该村组农户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提前补偿,汤某某户在上述补偿范围内。协议搬迁时汤某某户家庭人口共1人,即其父汤某甲,2020年其父在政府组织的协议征转用中被安置进保,汤某某、其妻刘某、女儿汤某乙户口均不在孟北社区许巷二组,不在该次安置进保范围。汤某某户于2020年9月19日达成搬迁协议,并签字确认。但因汤某某本人及其妻女不符合目前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进保条件,没有进保,故其户至今未搬离,房屋亦未拆除。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省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省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4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504号征地批复),同意征收栖霞区西岗街道集体土地5.8456公顷,其中涉及征收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土地2.3473公顷(农用地2.28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649公顷)。2019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9〕50号),于2019年8月27日张贴于孟北社区宣传栏。根据征收土地方案,栖霞分局拟订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2019年12月30日张贴于孟北社区宣传栏。该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即区片价补偿、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和青苗、附着物补偿等情况进行了公示。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按照《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等文件执行,其中,区片价补偿标准为123.15万元/公顷(8.21万元/亩),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为60万元/公顷(4万元/亩),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按照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该公告告知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提出。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2020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审查批准栖霞分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栖霞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并作出《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0〕第8号),告知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2020年1月20日张贴于孟北社区宣传栏。

另,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0〕第8号)批准同意《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所在的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故本机关仅对被申请人批准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

再查明,《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涉及南京市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05号,申请人部分承包地在该地块范围内,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利害关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申请人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4号);

3. 批次项目一览表;

4. 土地分类面积表;

5.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9〕50号)及张贴照片;

6.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及张贴照片;

7.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征安补〔2020〕第8号)及张贴照片;

8. 西岗办事处、孟北社区村民委员会、许巷二组2021年6月23日的《情况说明》;

9.  村组关于公告张贴的情况说明;

10. 栖霞国土资源所关于公告张贴人员身份的情况说明;

11. 村民关于公告张贴的证人证言;

12. 标注申请人承包田位置的涉案地块勘测定界图;

13. 涉案地块补偿款支付凭证;

14. 青苗补偿费发放汇总表;

15. 栖霞分局关于对汤某某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情况的说明;

16. 栖霞分局关于汤某某涉案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批准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启动批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安排栖霞分局负责具体实施。栖霞分局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9〕50号),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了公告,并张贴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孟北社区宣传栏。上述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进行了公示,旨在听取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批准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进行了张贴公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批准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均为被申请人制定的有关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文件,可以作为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批准孟北社区许巷二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批准的《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征补〔2019〕37号)中涉及孟北社区许巷二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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