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行为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2-14  浏览次数: 259

申请人: 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李侃桢,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月8日作出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0〕364号),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0〕364号)。

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报送《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核准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的请示》。2020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0〕364号),批复同意建设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项目代码:2019-320900-44-02-159118)。申请人认为,其宅基地因“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核准,未尽到审慎监管的义务,为下级单位违法征收提供了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盐城射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0〕364号)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复,主要是从拟建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申请人以其土地或房屋权益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准批复行为,其与项目核准批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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