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1〕第115号,以下简称〔2021〕第115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2021年12月6日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2021〕第115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上述申请并于2021年8月17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然后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答复书内容“现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其内容系断章取义没有提供完整的文件,申请人无法知道该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请求确认〔2021〕第115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2021〕第115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标准;2.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计发办法”。结合申请人表述“我是徐州市云龙区乔湖村四队47-2号村民,2019年6月份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发布《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因该方案中已明确了此项目执行的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及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计发办法,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信息指向为云龙区政府正式发布的《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并提供了该项目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核算参照标准(徐建发〔2005〕13号附件六)。之前,申请人也向云龙区人民政府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云龙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8月11日向其提供了《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及徐建发〔2005〕13号文。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并且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权利救济方式以及权利行使期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
3.《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徐建发〔2005〕13号)附件六;
4.申请人向云龙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云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徐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标准;2.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计发办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核查,您申请公开的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标准、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计发办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核算参照标准(徐建发〔2005〕13号文的附件六)及《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15号答复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中,申请人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徐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标准;2.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计发办法”。被申请人在〔2021〕第115号答复书中向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核算参照标准(徐建发〔2005〕13号文的附件六)及《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的核算参照标准是由徐州市建设局和徐州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徐建发〔2005〕13号),《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是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发布,上述两个文件均不是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不应由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进行检索,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应款项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1〕第115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