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629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信息不属于该机关信息的说法是错误的。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就是被申请人应该主动公开的职责范围。第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也应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之内。第三,被申请人是《无锡压缩机厂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因此其理应掌握该地块征收补偿的具体信息并主动公布。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让申请人向梁溪区清名桥街道申请信息公开有违该条中的便民原则。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2.《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复印件及网络查询截图打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一,答复及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方式给申请人邮寄了完整的书面答复意见。第二,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经函询梁溪区人民政府,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该信息。因此,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信息,据初步判断,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该单位了解获取,并告知了申请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梁政征[2020]8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3.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本人高某,无锡市市民,是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压缩机厂地块拆迁房某弄某号的拆迁户,本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经与清名桥街道房屋征收办草签了协议。但,现在本人听到某弄某号宋某某家的拆迁补偿后,感到我们与他家面积相当,但补偿条件差别巨大。现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某弄某号拆迁户宋某某家的拆迁补偿进行信息公开,要求具体公开他们家的定销商品房的套数、面积、地段、补偿金额。”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签收。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压缩机厂地块某弄某号拆迁户宋某某的拆迁补偿,具体为获得的定销商品房的套数、面积、地段、补偿金额不属于本机关信息。经初步判断,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无锡市清扬路189号5楼,邮政编码:214023。)”并于2020年12月23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0年12月23日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压缩机厂地块车沟弄68-8号拆迁户宋国华的拆迁补偿,具体为获得的定销商品房的套数、面积、地段、补偿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梁政征[2020]8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征收项目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部门是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涉案征收补偿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答复不属于其信息,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向该单位了解获取,并告知了申请人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依复(2020)第07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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