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人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306

申请人:姜某等10人

复议代表人:姜某、黄某甲、潘某甲。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18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763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同意溧阳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戴埠镇李家园村,上兴镇余巷村、圩庄村,社渚镇金庄村、梅山村、社渚村、新山村,溧城镇八字桥村、罗庄村、上阁楼村、湾里村、庄家社区等21.044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3.36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社渚镇金庄村、梅山村、社渚村,溧城镇罗庄村、庄家社区等0.01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231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47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1.0444公顷;征收土地21.478公顷。十名申请人为社渚镇梅山村村民,有承包地在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范围内。

2018年11月8日,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0号),同日,该公告在梅山村委门口外墙上张贴公示;2018年12月4日,原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国土征补告[2018]第10号),同日,该公告在梅山村委门口外墙上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批准机关、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及申请人土地位置示意图;

3.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姜继勤等10人土地位置的说明;

4.《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0号)复印件及张贴照片彩色打印件;

5.《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国土征补告[2018]第10号)复印件及张贴照片彩色打印件;

6.两公告张贴人员及相关村民证人证言。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作出后,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0号),原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国土征补告[2018]第10号),苏政地[2018]763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于2018年11月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0年12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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