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227

[2021]苏行复第2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兆林,职务: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1年2月2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并赔偿申请人因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发布《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其中征收原则及方式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征收、公正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成立项目指挥部,云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征收机构,大郭庄街道办事处、骆驼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2021年1月14日,大郭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申请人房屋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大郭庄机场周边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复印件;

2.《情况说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

3.《听证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房屋由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以徐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