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25人不服省政府行政征收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211

 [2021]苏行复第1号

 

申请人:陆某等25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通州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81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481号征地批复),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1年1月7日补正完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通州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81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481号征地批复,同意南通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金沙街道太山村,金新街道碧堂庙社区居委会、果园社区居委会、双池头村,刘桥镇刘桥社区居委会,石港镇石西社区居委会,五接镇天后宫村,兴东街道杨世桥村,兴仁镇丁涧店村30. 84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1. 24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二甲镇通运桥村,金沙街道太山村,金新街道碧堂庙社区居委会、果园社区居委会、双池头村,刘桥镇刘桥社区居委会,平潮镇平东村,平潮镇桃邨居委会,十总镇季庄村,石港镇石西社区居委会,五接镇天后宫村,兴仁镇丁涧店村30. 54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 6152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5. 007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0. 848公顷;征收土地65.0074公顷。2008年2月26日,通州市五接镇王北圩村十六组调整为天后宫村三十三组,王北圩村19组调整为天后宫村三十六组。苏政地[2019]481号征地批复涉及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天后宫村三十三组4.903公顷集体土地、天后宫村三十六组4.3397公顷集体土地(地块17),不涉及基本农田。

2019年8月2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通州)13号)告知征收土地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州[2019]13号),上述文件均于2019年8月29日张贴于五接镇天后宫村村部公示栏、天后宫村滨江花苑物业用房西墙、天后宫村四期安置房现场、五接镇平五河南侧五接花苑物业处、五接镇沪通大桥西侧区域整体提升工程启动区地块现场。2019年9月19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州[2019]13号)的补充公告》(通州[2019]13号(补),以下简称通州[2019]13号(补)公告),并于2019年9月20日在五接镇天后宫村村部公示栏、天后宫村滨江花苑物业用房西墙、天后宫村四期安置房现场、五接镇平五河南侧五接花苑物业处、五接镇沪通大桥西侧区域整体提升工程启动区地块现场予以张贴公告。上述3份文件均于作出当日在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征地信息栏进行网上公示。2019年9月29日,五接镇天后宫村三十三组村民(含8名申请人)要求对通州[2019]13号(补)公告进行听证,2019年9月30日天后宫村三十六组村民(含2名申请人)要求对通州[2019]13号(补)公告进行听证,2019年10月15日,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分局在五接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合并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苏政地[2019]481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 《关于同意五接镇村(居)合并调整的批复》(通政综[2008]20号)复印件;

  3. 关于申请人所在村组调整的情况说明;

  4.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

  5. 南通市通州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6. 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

  7. 《关于批准南通市通州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6-2020年)的函》(苏国土资函[2010]667号)复印件;

  8. 《省政府关于南通市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3]123号)复印件;

  9. 土地分类面积及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1)(2)(3)复印件;

  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通州)13号)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11.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州[2019]13号)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12.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州[2019]13号)的补充公告》(通州[2019]13号(补))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13. 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网上公示截图;

  14. 听证申请、听证会相关证据材料;

  15. 行政复议案件实地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9年8月2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通州)13号)告知征收土地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通州[2019]13号),上述文件均于2019年8月29日张贴于五接镇天后宫村村部公示栏、天后宫村滨江花苑物业用房西墙、天后宫村四期安置房现场、五接镇平五河南侧五接花苑物业处、五接镇沪通大桥西侧区域整体提升工程启动区地块现场。苏政地[2019]481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且,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分局2019年10月15日因申请人所在村组村民和部分申请人申请举行了针对通州[2019]13号(补)公告的听证会,申请人对征地的事实应当已经知晓。因此,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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