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某甲、孔某乙。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1]4113号《关于批准高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1年第2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称苏政地[2011]4113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1]4113号征地批复;
2.申请对本行政复议召开听证会。
经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1]4113号征地批复,该批复涉及征收原固城镇振兴村瑶园组集体土地。申请人户承包地在苏政地[2011]4113号征地批复范围内。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2012年2月20日,原高淳县人民政府作出 [2012]005号《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公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固城国土资源所、固城街道禅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证明称:原固城国土所工作人员江某、王某于2012年2月21日将[2012]005号《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于当时的振兴村村委大楼西墙面(村委公告栏)。原固城国土所工作人员江某、王某在行政复议调查时对公告张贴情况作出说明,称当时拍照使用的是老式数码相机,但因时间久远,未能查找到照片。
另查明,固城街道禅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称:原振兴村瑶园组在李家圩(G219)地块涉及被征地农户共51户,其中有46户签字证明已于2012年知晓征地事宜,并在原振兴村村委大楼西墙面上看到过[2012]005号《征收土地公告》,同时附具了《征地证明农户签字表》。自2013年起,申请人及该组其他被征地农户在涉案地块上已不再继续耕种,并领取土地租金。2019年8月至11月,原固城街道振兴村村民委员会就征地相关事宜召开会议,相关工作人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会议。2020年12月6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作出[2020]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年12月20日,高淳区人民政府作出区征安补[2020]第28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上述两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禅林山村村务公示栏。
再查明,2020年9月18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固城街道办事处作出固街发〔2020〕109号《关于同意调整固城街道部分行政区划的复函》,同意将禅林村和振兴村进行合并,合并后村名为禅林山村,驻地原禅林村。
本机关认为:
根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固城国土所、固城街道禅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张贴情况证明、原固城国土所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46户原振兴村瑶园组被征地农户所作证明,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12]005号《征收土地公告》于2012年2月进行了张贴,将苏政地[2011]4113号征地批复的内容、有关事项向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了公示、张贴。结合申请人于2013年开始不再继续耕种并领取土地租金、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2019年8月至11月原振兴村村民委员会就征地相关事宜召会议等事实,可以说明申请人对该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这一重大事项,应当早已知晓。申请人在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