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王某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

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2019年度农民宅基地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824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涉及转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东辛村集体农用地0.6696公顷。申请人为板浦镇东辛村王桥组村民。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均不在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批准转用土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均不在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批准转用土地范围内,申请人与苏政地〔2019〕824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